各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方案的通知》(桂农业发〔2012〕14号)和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认定标准的通知》(桂农产联办〔2016〕4号)要求,我办组织开展2019年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到期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和申报对象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8年12月30日到监测期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对象。
申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的必须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自治区直属部门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监测和申报程序
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直有关单位通知本辖区内监测或申报的企业,企业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直有关单位初审,初审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或区直有关单位同意,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直有关单位名义上报。
三、监测和申报材料
(一)企业需提供材料及要求。
1.填写《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表》(见附件2)或《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见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企业如有更名的,需附上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3.企业情况介绍(1500字以内)。主要介绍企业经济运行、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无需提供)。
5.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8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6.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7年1月—2018年12月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2017年1月-—2018年12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的问题。
8.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需要说明2017年1月—2018年12月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9.养殖和加工类企业提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或提供由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提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从事食用类农产品生产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其他认证证书复印件(申报认定的企业必需提供)。
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1-10顺序装订或胶订成册(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4),附上目录,标注页码。上报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整本材料需盖公司骑缝章。
(二)各市和区直单位审核材料及要求。
1.按标准审核。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区直单位对照《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方案》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认定标准》进行审核。
2.提出初审意见。对于监测企业,在上报行文中要注明 “监测合格”和“监测不合格”字样,并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原因作简要说明;对推荐申报企业,在上报行文中要注明 “同意推荐”字样。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均按不合格处理。
(二)企业纸质材料和上报行文各1份,请各市于2019年9月6日前报送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企业《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表》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及文字材料电子版(word或Excel),发送至电子邮箱:gxcyhbgs@163.com。
(三)本通知及其附件可登陆“广西农业信息网”和“广西龙头企业之家”QQ群下载。
材料报送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5号前楼402室,邮编:530022。
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联系人:刘云,电话:0771—2632848、18607714432;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人:谢启凡,电话:0771—2182917、18154529900。
附件:1.监测企业名单
2.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表
3.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情况表
4.材料封面式样
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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