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自治区本级2020—2022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2020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桂财预〔2019〕153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28号)精神,我厅编制了《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11月1日
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通知》(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增强猪肉供应保障能力。
二、支持对象
(一)支持有意愿恢复生猪养殖的停养弃养生猪规模养殖场。
(二)支持正常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户)、种猪场扩大饲养规模。
(三)支持新建规模养殖场、种猪场。
三、资金使用方向
生猪规模养殖场、种猪场设施升级改造。主要包括栏舍生态化升级改造、动物安全设施改造,以及补齐粪污全量化利用设施、智能养猪设施设备等。
四、补助方式
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尽快推进项目实施的要求,灵活选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补助。
五、申报条件
(一)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或原设计能力)须在500头至50000头之间;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种猪场)相关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种猪场还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改扩建的养殖场(种猪场)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二)已确定享受 2019—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不重复安排本专项投资。
(三)已申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养殖场原则上不再安排本专项投资;如需安排,建设内容不包括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关建设。
(四)申报项目需在2020年底前完成建设内容。
(五)优先支持禁养区搬迁、异地重建的规模化养殖场和龙头企业带动的规模养殖场。
六、项目补助标准
自治区对单个项目承担主体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低不少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申报程序
稳定生猪生产项目申报工作遵循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按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上报、自治区级评审确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按以下顺序:
(一)县级初审推荐。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本市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录入“广西三农项目与资金统计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登陆网址:http://125.73.143.203:8080/snzj),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
(二)市级复审推荐上报。各市对县级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评审排序,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畜牧与饲料处。项目系统申报、审核以及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
(三)自治区级评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各市支持额度。各市可根据最终资金安排情况适当调整本市拟支持项目的数量和资金分配安排计划。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权限下放工作的要求,我厅不再直接审批该项目承担主体,根据各市拟支持项目的数量和资金分配安排下达计划,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任务清单组织项目实施。
其他事宜,请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补助市县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28号)执行。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黄海滨、王崇洲,联系电话:0771-5829772,通讯地址:南宁市青山路8-1号,邮政编码:530021,电子邮箱:gxszz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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