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部署,为有效开展我区2020年地质遗迹保护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采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金钉子”剖面保护区、钟乳石洞穴等地质遗迹开发利用保护单位;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发掘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6 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办〔2017〕291号);
(五)《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八)《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三、时间安排
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在6月至12月随机进行。我厅按不少于全区地质遗迹保护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采集总数25%的比例开展实地抽查,被抽检单位原则上每年抽检1至2次,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工作小组另行通知。
四、检查机制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对我区各市、县(区)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单位、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保护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其中派出专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派。
五、检查方式
(一)单位自查。
请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各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单位对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情况按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填写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表、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采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存在问题的开发利用单位,还需形成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请各开发利用单位将上述材料扫描件(单位盖章)于2020年6月1日前报送至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邮箱:gxdkclc@163.com 。
(二)抽查检查。
检查对象按一定比例抽查确定,具体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项目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对历年检查存在问题、被投诉举报较多、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将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本次将对2019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存在问题的开发利用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检查工作组成
检查工作组由有关专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作人员、广西地质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有关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派。
七、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质遗迹保护检查主要内容。
1.是否取得钟乳石洞穴开发审批许可,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钟乳石洞穴开发审批许可文件,是否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延续、变更手续;
3.是否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4.是否具备地质遗迹开发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是否按照批准的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开展开发利用,是否对批复的范围或路线进行更改,是否存在越界开发行为;
6.地质遗迹是否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7.是否建立保护区,保护区范围是否明确,是否设置碑石、界标等标识系统;
8.碑石、界标等是否遭受移动或破坏;
9.保护区内是否存在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10.地质遗迹是否被破坏和污染;
11.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石、取土、开矿、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12.是否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和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
13.是否建立地质遗迹监测、维护机制和措施;
14.是否存在侵占、破坏地质遗迹和擅自发掘采集钟乳石、保护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情况;
15.是否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采集检查主要内容。
1.是否编制发掘方案、标本保存方案、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方案是否经专家审查并获得我厅批复;
2.变更发掘方案、标本保存方案、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是否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是否按批复的发掘方案中的发掘地点、层位和工作量进行采集;
4.是否按发掘标本保存方案保存古生物化石;
5.是否存在越界发掘行为;
6.是否按恢复方案落实完成生态恢复;
7.发掘方案是否切合实际,保护措施是否可行;
8.是否存在擅自发掘采集古生物化石的情况。
八、其他事项
(一)抽查单位现场需准备材料。
1.书面汇报材料(应包含与检查主要内容涉及的相关情况);
2.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地质遗迹开发许可证(正本原件);
3.开发利用单位职工花名册(以各单位人事部门造册为准)以及申报材料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新增减人员情况对照表;属聘用人员的还需提供:近1年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表及工资账目等;
4.钟乳石洞穴开发利用方案、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
5.发掘方案、标本保存方案、古生物化石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及批复文件等;
6.有关保护工程项目总结材料。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每次检查结果将记入地质遗迹开发利用单位执业档案,作为各单位地质遗迹开发许可证延续、变更注册的依据。
2.对不按要求开展自检的、不配合检查工作开展的单位或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将按照《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
3.检查结束后将在厅网站公布检查结果。
附件:
1.地质遗迹开发利用情况报告表
2.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采集基本情况报告表
点击下载:附件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