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2号)要求,我办组织开展2020年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监测对象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且成长性好的涉农企业也可以直接申报。
(二)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9年12月30日到监测期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和监测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
(三)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自治区直属部门企业直接向直属部门申报,经自治区直属部门审核,并行文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推荐。
三、组织评审
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地、区直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扩大)会议讨论、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定认定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并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材料要求
(一)企业提供材料及要求。
1.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监测企业如有更名的,需附上《企业变更通知书》)。
3.企业情况介绍(1500字以内)。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生产基地建设、产品品牌建设、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及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内容无需提供)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信用报告》(反映企业近3年资信情况)。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说明到2019年末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和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7.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8.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企业纳税是否正常、有无税收违法案件。
9.加工和养殖类企业《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情况证明。说明2018年1月至2020年9月企业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
10.企业2018年和2019年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11. 获得其他认定或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1—11顺序装订或胶订成册(材料封面式样见附件3),附上目录,标注页码。上报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整本材料需盖公司骑缝章。
(二)各市和区直单位审核材料及要求。
1.提出审核意见。对申报企业要说明同意申报的理由;对监测企业要提出监测合格和不合格的建议,对不合格的原因要逐一作说明。
2.汇总企业数据。各市(区直单位)填写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汇总表(见附件4)。
五、材料报送
请各市农业农村局和区直有关单位将企业纸质材料和上报文各1份,于2020年12月5日前报送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地址:南宁市七星路135号1号楼505室)。同时,将附件2、4及企业情况介绍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gxcyhbgs@163.com。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监测不合格或取消申报资格处理。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申报和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公正、廉洁。
(三)本通知及其附件可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和“广西龙头企业之家”QQ群、微信群下载。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谢启凡,0771-2182917;自治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刘云,0771-2632848、18607714432。
附件:1.监测企业名单
2.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表
3.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书封面式样
4.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情况汇总表
5.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
规〔2020〕12号)
广西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